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监测工作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明晰环境监测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同)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监测质量负主体责任,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 一责任人;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夯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基础
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对照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快推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基础条件。琼中县、保亭县环境监测站应抓紧完成计量认定准备工作,依法申请开展监测工作所需要的计量资质,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各市县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切实保证环境监测数据成果质量。